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申报指南
(一)奖励对象
1、申报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注册登记、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的影视动画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动漫电影、在深圳立项的电视动画片;
(2)在宝安区批准注册成立的影视制作单位,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作品;
(3)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原创的舞台演出剧;
(4)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实际投资、创作并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和发行企业出版发行的产品;
(5)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原创的设计作品;
(6)原创文化创意作品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在电视台播出、院线公映、剧场商演或获得国内外权威奖项。
(二)奖励标准
1、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非黄金时段和境内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院线公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纪录片在央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动画片在央视、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播出每分钟奖励2000元;在省级上星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1000元;在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每分钟奖励500元。申请本项奖励的动画片需提供专业机构数据报告。
5、我区原创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舞台演出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10场(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每场给予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我区原创的舞台演出剧目获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或国际级奖项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我区文化单位投资、策划、出品的图书、期刊、报纸、影视、音像、电子及网络产品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新闻出版总署“中国政府出版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内其他重要奖项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设计奖、美国工业设计优秀奖(美国IDEA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日本G-MARK设计奖、韩国好设计奖等国际权威奖项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深圳创意新锐奖”的,按照相应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获得国内其他重要奖项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活动资助申请书》,并在申报期内向区文产办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审查: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所获得的奖项的证书(批文)(专指获奖类项目);
(3)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公映、播出或商业演出的合同、许可证、播放时段时长等相关证明文件(专指影视、动漫、舞台剧类项目);
(4)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7)申请奖励的企业(机构/个人)和项目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用A4纸正反两面打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上述序号排列,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两份,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2、区文产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3、区文产办指定科室进行资料审查,视情况组织实地考察。
4、区文产办征求区委宣传部业务意见以及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的其他核查意见。
5、区文产办有关科室综合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和其他部门的核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6、区文产办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和区文产办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局复核。
7、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复核意见,按以下权限分类报批:
(1)明确奖励金额的奖励项目,由区财政局直接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2)其他奖励的资助项目,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文产办报分管领导审定;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由区文产办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区领导参加的领导机构审定。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8、区文产办按照区财政局的批复,收集相关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9、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供收款帐户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具单位公章。
附件1: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