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条件
申请宝安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2.已获得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给予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
3.在宝安区已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A类人才可享受150万元奖励补贴;B类人才可享受100万元奖励补贴;C类人才可享受80万元奖励补贴。A、B、C类人才是指根据《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相应等级人才。
(三)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宝安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申请表》;
(2)我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企事业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被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已享受市人力资源部门奖励补贴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在我区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7)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效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申请海外高层次人才后续资助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宝安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申请表》
(2)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效身份证明;
(3)在职工作证明;
(4)当年劳动(聘用)合同;
(5)市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奖励补贴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四)审批程序
区人力资源局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
1.宝安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每年发放一次,分五年等额发放,首次受理时间为获得市人力资源部门奖励的次季度,审批程序如下:
(1)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将申请资助人员情况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局提出复核意见;
(4)区财政局办理首次资助款划拨手续。
2.宝安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后续资助受理时间为首次资助获批的次年第一季度,审批程序如下:
(1)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局提出复核意见;
(3)区财政局办理后续资助款划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