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申请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基地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基地设在我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
2.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已获得市人力资源部门的相关资助;
3.申请单位在我区相关资助活动中,无弄虚作假或恶意申领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执行以下标准:
1.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资助50万元;
2.创新基地资助20万元。
(三)申请材料
申请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基地资助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宝安区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申请表》;
2.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资助计划复印件;
3.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基地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工作站或创新基地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近期工作站或创新基地的科研课题或科研计划(规划)。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四)审批程序
区人力资源局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基地)资助审批程序如下:
1.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将资助情况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局提出复核意见;
4.区财政局办理资助款划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