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是指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可的,以培养适应我区产业发展所需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主要目标的区内民营高级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申请资助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具有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可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质证明和等级管理证明;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办学地址在宝安区内,具有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可的办学资质和等级管理证明;
3.上述对象申请学员培训资助资金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学员在基地完成主要课程的学习;学员取得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学员截至申请日仍在我区工作且连续工作时间满2年。
(二)资助标准
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根据等级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用于基地设备更新、场地建设、课程开发等基地自身发展,不得挪为他用。
2.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培养一名符合本规定的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该基地每人次1万元、2万元资助。
(三)申请材料
1.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助资金申请表一》;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批复文件、等级管理证明、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3)民营高级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级管理证明、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4)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负责人相关材料;
(5)场地证明材料、设备清单、基地建设有关发票、票据复印件等;
(6)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材料、培训台帐等;
(7)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2.申请学员培训资助资金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提交以下材料:
(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毕业学员资助资金申请表二》;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批复文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3)民营高级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4)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学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证、社保卡、劳动合同、近两年社保清单等;
(5)民营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书、学生证、学籍注册表、工作证、社保卡、劳动合同、近两年社保清单等。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四)审批程序
区人力资源局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
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助审批程序如下:
1.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2.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助的单位须在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后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等级认定;
3.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单位及基地建成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5.结果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区财政局复核;
7.区财政局办理资助款项划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