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印章是协会运营管理活动中使用职权、明确协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盒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职权,特制定如下协会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 协会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
第三条 新协会成立,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由制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秘书处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启用前,需到秘书处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职权告知,签订《印章签收表》并备案。
(二)公章由秘书处或专人保管。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需到秘书处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秘书长长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
(三)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协会财务部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各类授权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单方可盖章。
(四)财务章。财务章由财务总监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收据上使用。
(五)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簿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五条 印章的废止、更换
(一)废止或撤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会长核准后交由秘书处同意废止或缴销。
(二)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会长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秘书处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信的印章。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的职权
对于协会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互相监督的办法。秘书处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一)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利,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利,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 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协会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二)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有事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严禁公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协会使用,特殊情况需带公章、法人私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填写《印章借出申请表》,并由会长、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借出并须及时归还。
第八条 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秘书长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九条 协会印章只适用于与协会相关工作,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利益之行为。
第十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协会会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